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69-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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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598公克,因鑑驗 取用0.0017公克,驗餘淨重0.158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