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7-20250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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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13號、113年 度他字第7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共貳個,驗餘淨重共計壹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公克)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於民國113年5月26日 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2航廈入境檢查室第7號申報檯,查扣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結晶檢品2包(驗餘淨重12,932公克)經送請法務部 調查局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調科壹字第113230049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