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71-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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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宗騏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電子菸菸彈 1個 檢出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且因其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1頁)。 2.行政院公告增列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見毒偵字卷第125頁)。 2 淡黃色液體 2瓶 2瓶取1檢驗,驗前總實秤毛重,41.69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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