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77-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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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佳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斌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持有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已經判決確定而為該判決效力所及,而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一情,有113年度偵字第18947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於111年度偵字第20763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可憑(見113年度他字第80號卷第159頁),堪認如附表號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1.82公克、總淨重1.472公克) 第二級毒品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