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80-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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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 號、14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輝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民國110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936號第87頁至91頁、105頁至108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因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6包 總毛重22.5990公克; 總淨重19.9990公克; 驗餘總淨重19.9742公克 2. 毒品殘渣袋 5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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