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81-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256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2支係屬違禁物,且卷內已無事證顯示有第三人存有犯罪嫌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業以111年度偵字第25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手指虎2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18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手指虎2支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