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82-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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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伊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盛裝物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驗前總毛重1.5726公克,驗前總淨重1.1387公克,驗餘總淨重1.1357公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驗前總毛重1.5477公克,驗前總淨重1.1285公克,驗餘總淨重1.1255公克) 3 白色透明結晶 9包 (驗前總毛重17.05公克,驗前總淨重16.083公克,驗餘總毛重17.04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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