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89-202503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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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申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個, 驗餘量1.154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申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1.1564公克、總驗餘淨重1.1542公克),經送檢驗,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申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8649公克、淨重1.1564公克、取樣量0.0022公克、驗餘量1.1542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219)、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