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9-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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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金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千元通用紙幣壹張(編號RZ239907GM)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金蓮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1張為偽造紙幣,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 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鈔1張(編號RZ239907GM)屬偽鈔,有中央印製廠鈔券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