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96-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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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昀庭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昀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吳昀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含有如附表說明 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行政院公告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電子菸菸彈 1個 1.毒品編號D113偵-0762,毛重5.14公克,取微量分析,因樣品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2.鑑驗結果檢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9頁)。 3.行政院公告增列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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