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97-202503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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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千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千茹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60號簽結,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千茹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1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1.87公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含袋合計毛重0.639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9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5頁)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1 粉末檢品。 3包(合計淨重1.8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9頁)。 2 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含袋合計毛重0.639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