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03-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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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軍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6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軍翰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10月13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桃 園區縣○路0號內,所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且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結果 證據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異丙帕酯成分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②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C號函暨所檢附之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公告增列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  113年度毒偵字第5641號卷第153、165-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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