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04-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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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4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貳肆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志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為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49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葉志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為據。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540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淨重:0.2490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113年保字第5529號)在卷可稽(參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34407號卷第101、103頁)。  ㈡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驗餘淨重:0.2490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因其上殘留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部分(鑑驗取用0.0050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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