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09-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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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HIE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毛重零點貳捌陸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 VAN HIEN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中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83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29公克、驗前淨 重:0.083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經送檢驗後,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可見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