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12-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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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子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子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68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異丙帕酯陽性反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異丙帕酯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范子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業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68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異丙帕酯陽性 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足憑,是該等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3支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⑵毒品編號:D113偵-716號。 ⑶114年安字第0212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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