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20-202503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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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臺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拾陸點伍肆參公克、零點伍參捌公克)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臺聯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25號、第62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施用毒品時間在觀察、勒戒前,故予以簽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因各鑑驗取用0.037公克、0.032 公克,驗餘毛重分別為16.543公克、0.538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報告(收驗)編號A4541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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