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23-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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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菸彈貳拾顆(驗前毛重壹 貳參點玖零公克,含外裝容器)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博維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之菸彈20顆(毛重123.9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即認沒收無關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故即使被告於行為時所取得之物非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亦同此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948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菸彈20顆(毛重123.90公克), 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足佐;又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業於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為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裝容器,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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