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25-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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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諺(原名黃宇昇)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諺(原名黃宇昇)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俊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期滿,且無得撤銷緩起訴之情事,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毛重1.1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毛重1.2069公克,淨重0.9292公克,取樣量0.0017公克,驗餘量0.9275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3號卷第153、209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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