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4-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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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成 上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信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可憑(111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卷第125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29公克,淨重:1.04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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