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55-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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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焌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90 號、112年度偵字第56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手指虎1只,經鑑驗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