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61-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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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80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錫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685公克、驗餘淨重:0.0655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取之鑑驗方式,客觀上無法將其內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均應予內含之第一級毒品視為一體,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 聲字第4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本件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呈現附表編 號1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附表之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證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海洛因,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驗書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685公克、驗餘淨重:0.0655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卷第189頁)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卷第33頁 113年度保字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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