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65-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景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1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景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扣案之刀械1支,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 手指虎,金屬塊組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手指虎)之圖例及其要件,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覆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