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78-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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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長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 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物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而殘留毒品之殘渣,難以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上開所指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前毛重0.3328公克,驗前淨重0.0885公克,驗餘淨0.0855公克重)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前毛重0.5949公克,驗前淨重0.3247公克,驗餘淨重0.321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