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279-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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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佳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佳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並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毛重0.22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殘渣袋1個(113年度保字第7508號),經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690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1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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