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30-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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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通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粉末物 1包 (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 2 粉塊狀物 3包 (驗前總淨重1.93公克,驗餘總淨重1.9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