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36-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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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湘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刀械1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湘媫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偵字第54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刀械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日桃警保字第1120159519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是扣案刀械1支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械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秦湘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12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扣案之刀械1把,經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9月24日航警北分偵字第1130009539號函、112年12月15日北普竹字第1121069844號函、113年7月29日北普竹字第1131049462號函、該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日桃警保字第1120159519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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