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4-單禁沒-39-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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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佶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佶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可稽,足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泊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驗前毛重0.17公克,驗前淨重0.008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量0.00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16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3960號卷第10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4個 113年度保字第5782號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