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0-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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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榮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8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據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8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驗刀械1只(手指虎),金屬塊製成,中有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2月17日桃警保字第1130021924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