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3-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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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曜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曜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4、3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支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犯罪,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曜丞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4、3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因與殘留其上之違禁物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違禁物,而應與所盛裝之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751卷第87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3751卷第89頁)。 ③桃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4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袋合計毛重0.393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毒偵2472卷第39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2472卷第147頁)。 ③桃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9號。 白色透明結晶。 2包(驗前總毛重1.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4240卷第23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4240卷第203頁)。 ③桃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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