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4-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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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冠偉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259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物,此觀諸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自明。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童冠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 足,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9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手指虎),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10日桃警保字第1120135095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27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指虎2只,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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