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5-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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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元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26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元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6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19日函所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個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