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6-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5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參陸參公克,淨 重零點參貳肆伍,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壹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 貳貳玖公克,另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柒捌伍柒公克,淨重零點陸零參肆, 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壹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陸零壹伍公克,另含 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靖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下稱前案)。另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之112年度毒偵字第919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4公克)及前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78公克),經送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7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又被告於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之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9時許,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因此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係在執行戒癮治療前所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應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而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逕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19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附表、簽呈函稿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5363公克,淨重0.3245公克 ,鑑驗取用0.0016公克,驗餘淨重0.3229公克)、米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7857公克,淨重0.6034公克,鑑驗取用0.0019公克,驗餘淨重0.601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2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均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