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47-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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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冠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259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冠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15日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手指虎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係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而本案扣得之手指虎1只(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20110854號函暨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