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50-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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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凱(原名林文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大麻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青字第2189、219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0月8日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031號卷第14至1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卷第17至18頁、第22至23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包(總毛重:16.6060公克;總淨重:15.5820公克;驗餘總淨重:15.5817公克) 2 第二級毒品 大麻 1包(毛重:1.3060公克;淨重:0.8950公克;驗餘淨重:0.878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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