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52-202502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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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光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17號、第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17號、第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淡橘色塊狀物 1包 驗前毛重4.04公克,驗前淨重2.83公克,鑑驗取用1.72公克,驗餘淨重1.1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7日刑鑑字第1108007727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11號卷第125至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