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57-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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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菖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被告另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下稱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後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案受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0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86公克。 ⑵驗前淨重:0.566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13公克。 ⑷驗餘量:0.553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