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59-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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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 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正國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毒偵緝字第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1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注射針筒、削尖吸管各1支為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均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毒偵緝字第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號)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扣案之注射針筒、削尖吸管各1支,均為被告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殘渣(含包裝袋1只) 1包(0.17公克) 113年安字第3833號 2 注射針筒 1支    113年保字第2359號 3 削尖吸管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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