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62-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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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遠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遠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6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21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742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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