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單禁沒-66-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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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振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振和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蕭振和前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觀察勒戒 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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