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67-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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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欣倚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65號、第366號、第367號、第368號、第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物,然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一「說明」欄 所示毒品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針筒,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 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該等犯行因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被追訴,故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諭知沒收。  ㈢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一: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1 ①粉末1包 ②針筒內液體2支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針筒2支) ①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69公克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調科壹字第11223002050號鑑定書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毛重:2.0257公克、1.9612公克 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81號,聲請書附表編號2】 2 針筒內液體2支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針筒2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合計0.53公克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調科壹字第1122390839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 3 ①粉末1包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2個) ①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2.12公克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調科壹字第11223926270號鑑定書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3.4694公克 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068號,聲請書附表編號4】 附表二: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1 ①吸食器1組 ②針頭11支 被告所有供其為上述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112年度毒偵字第681號,聲請書附表編號2】 2 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聲請書附表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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