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73-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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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毒偵字第4699號、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2.54公克),沒收銷 燬。扣案之針筒9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查,該扣案之海洛因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之針筒9支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