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4-單禁沒-76-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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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海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含包裝袋)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海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字第1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毒品數量驗前總淨 重為0.735公克,聲請意旨誤植為0.614公克,應予更正),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示之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附卷為憑。故扣案之物質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 驗前總毛重0.9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141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