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79-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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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 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盛裝物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 品之用,亦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予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乾燥植物 1包 (驗前毛重0.39公克,驗前淨重0.086公克,驗餘淨重0.065公克) 2 捲煙紙 8包 3 電子磅秤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