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89-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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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112年度安字第50號) ⒈總毛重:5.70公克 ⒉總淨重:5.302公克 ⒊驗餘總毛重:5.695公克 ⒋使用量:0.005公克 ⒌剩餘量:5.297公克 ⒍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第14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846號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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