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90-202503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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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御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御勛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只,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9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手指虎1只,經鑑驗為金屬塊製成,中有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條例及其要件,而屬管制刀械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27日桃警保字第1130116402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足憑,堪認扣案手指虎1只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