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91-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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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NAM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植物防疫檢疫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民國 111年11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查獲被告NGUYENVAN NAM涉犯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未經檢疫植物罪案件,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非法輸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臺北關於111 年11月13日所查獲,且該物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所規定之物品,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2年1月17日函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孟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1 越南溫桲果實1箱(重量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