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94-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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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昱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9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捌參公克,含包 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昱彥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經送檢驗含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9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深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毛重為3.2840公克、驗餘淨重0.9583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字第3789號)等件在卷足查,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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