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97-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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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佳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佳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 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2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4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異丙帕酯菸彈2個(驗前總毛重12.42公克),經送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安字第2758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資為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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