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單聲沒-2-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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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金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金漢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36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註冊之「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偵卷第53、57、5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 「CHANEL」商標圖樣髮箍 2個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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