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4-單聲沒-24-202503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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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8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禁藥Cialis(犀利士)肆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瑞源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有「TADALAFIL」成分之偽壯陽藥「Cialis」4盒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又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1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禁藥Cialis(犀利士)4盒(分提單號碼為7Z000000000號),為被告所輸入,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案物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3月29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464153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6日北台禮字第22002號函暨檢附之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110年11月22日110北竹儀(1)字第1100002291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111年2月14日北普竹字第1111007475號函等附卷足資佐證,足認上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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